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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菸害資訊

菸害防制
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:於Yahoo奇摩網路平臺建置「贏得人緣和健康 專家提醒別碰電子煙」主題專區

網址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topic/2020health),導正網路有關電子煙、加熱菸正確訊息

保護自己避免觸法(菸害防制法)

拒絕使用電子菸、拒絕販售菸品、非吸菸區不吸菸與不備菸灰缸 
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:菸害防制資訊網>> 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869

 

最新菸害活動與公告:

一、 拒絕使用電子菸:

    對於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,倘宣稱具「幫助戒菸」、「減少菸癮」或「減輕戒斷症狀效果」等醫療效能詞句,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,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;若物品外形類似菸品,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:「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、點心、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」之規定,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回收,屆期未回收者,按次連續處罰,販賣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,大專校院場所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;未設吸菸區者,全面禁止吸菸。

二、 拒絕販售菸品:

   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2款規定,不得以採訪、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菸品宣傳。同法第6款則規定,不得以兜售之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。所以售菸業者不得假藉訪問、填寫問卷之方式在內容中為特定菸品品牌品項做宣傳,亦不得透過任何方式對消費者介紹或是兜售新舊菸品。違者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,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。

三、 非吸菸區不吸菸與不備菸灰缸:

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除吸菸區外,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罰則(第31條第2項)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。「菸害防制法」條文詳見 新規定:衛生福利部/國民健康局

菸害防制問答詳見華文戒菸網http://www.e-quit.org/CustomPage/HtmlEditorPage.aspx?MId=142&ML=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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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吸菸原則管制公告:

1.本校設置吸菸區」6處(查看位置圖)
2.本校除6處吸菸區外,已張貼有禁菸標示,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器物,違者應受罰(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如下說明:

(1)禁菸室:校內宿舍、餐飲店、圖書館、辦公室(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)、教授研究室、會議室、電梯、或以活動為主處室等。
(2)在吸菸區以外吸菸之現行犯者
衛生單位將開罰個人(菸害防制法第31條2千元以上1
萬元以下罰鍰)。
(3)在吸菸區以外若設置吸菸有關器
(如熄菸筒、菸灰缸,以及自製熄菸水杯、沙盤等
均列入器物)時,將開罰學校的負責人(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)。